證券集體訴訟進入實際使用階段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規則7月31日基本出齊,自此,集體訴訟進入實操階段,投資者可依法啟動集體訴訟程序。資本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將難逃巨額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司法解釋”)。同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業內人士指出,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和新證券法搭建的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給出可操作的指引,全面規范了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標志著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锻ㄖ分赋�,對于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證券民事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及時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權威人士指出,司法解釋的出臺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重訴訟過程可防可控
業內人士認為,司法解釋的第三大關注點在于,設立必要的訴訟啟動條件,注重訴訟過程的可防可控。
市場分析人士指出,證券代表人訴訟的意義在于,能夠為小額分散情況下的投資者對抗大型企業提供一個強有力的杠桿,否則無法實現對侵權人享有的索賠權利。但是,若準入門檻太低,程序啟動太隨意,會容易引發濫訴風潮,擠壓上市公司等被告的合理發展空間。司法解釋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對普通代表人訴訟設置必要的啟動條件;二是明確法院對是否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享有決定權;三是投保機構必須在獲得50名以上的投資者授權后才可以參加訴訟,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上述規定可以防止一些當事人濫用訴權,進而讓證券代表人訴訟成為真正需要救助之人的維權工具。
“當事人濫用訴權的情況可以得到遏制。”肖建華分析,對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啟動,司法解釋設定了兩個條件,即原告能夠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被告人自認材料等證據證明證券基礎侵權事實的,且代表符合法定的選任條件。對于當事人授權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由于證券法僅規定投保機構接受投資者授權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可以”而非“應當”,意味著作為代表人起訴并非投保機構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從目前情況而言,投保機構限于人力、財力有限等原因,更傾向于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訴訟,這也意味著大量投資者的案件并非通過授權投保機構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因而,在未來證券代表人訴訟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濫用訴權的情況可以得到遏制。